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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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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杨昊诺(男,654221199204080013)、董力维(女,659001198802090928):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8002335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3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昊诺,抵押人董力维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5000.00元(柒拾万零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48年4月2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自2023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2月4日,已逾期102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44649.66元(陆拾肆万肆仟陆佰肆拾玖元陆角陆分)、利息7846.69元(柒仟捌佰肆拾陆元陆角玖分),本息合计652496.35元(陆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叁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2月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男,653122197511010518)、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6004602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4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奥布力喀斯木,保证人新疆吉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00元(肆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36年11月2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2023年4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逾期268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28085.63元(叁拾贰万捌仟零捌拾伍元陆角叁分)、利息11352.95元(壹万壹仟叁佰伍拾贰元玖角伍分),本息合计339438.58元(叁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捌元伍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哈里白克·哈热曼(男,652301198203062810)、古孜来·斯拉依(女,654301198910200866)、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6176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31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哈里白克·哈热曼,抵押人古孜来·斯拉依,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捌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39年1月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自2023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2日,已逾期167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23484.67元(陆拾贰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陆角柒分)、利息14138.17元(壹万肆仟壹佰叁拾捌元壹角柒分),本息合计637622.84元(陆拾叁万柒仟陆佰贰拾贰元捌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苏比努尔·买买提,女,1992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3194520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了《石油职工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76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5万元,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3日已连续逾期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501天。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2503.06元、利息及罚息2732.18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5235.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雷凤英,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80811462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明,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403164636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49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5万元,期限为2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9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3日已连续逾期1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61163.64元、利息及罚息37687.3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98850.9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仲建喜,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01030191X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飞(原法定代表人:宋朕)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6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4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9年6月30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7万元,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债务人自2021年1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2月3日已连续2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805天。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2月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805518.99元、利息及罚息94371.7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899890.7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2月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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