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共享露台装空调 邻居不满实施破坏 法院:设备平台应共同使用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A+  |  a

李济良 绘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某小区的两户业主却因一个露台的使用权产生矛盾,甚至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近日,这起因在露台安装空调外机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经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于有了明确结果。

  孙某与孙某豪是天府新区某小区21楼的邻居,双方共享一个露台。2022年3月,孙某因自家中央空调外机无法放进开发商预留的机位,欲将该外机放在与孙某豪一家共有的露台。孙某联系物业公司与孙某豪一家协商,孙某豪未同意。但空调已买,无奈之下,孙某便将空调外机安装在露台靠近自家房屋的角落。

  孙某豪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于是在露台上加装了隐形防盗网,并剪断了空调外机的保温管、铜管等。孙某报警后,孙某豪的一名家庭成员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自此,双方纠纷升级,气不过的孙某豪以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凡买受人所购房屋附带有可单独使用的空间,单独使用的空间以一楼花园或屋面形式存在”为由,将孙某、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定露台为其专有;判令孙某立即消除对设备平台的占有、使用和妨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令物业公司因其管理不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要求孙某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律师费3万元、交通费1000元。孙某提出反诉,要求孙某豪赔偿空调外机管道修复费5000元,拆除在露台安装的隐形防盗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豪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单独使用的空间”已经明确说明为一楼花园或屋面,案涉露台位于21楼,且庭审中开发商也明确案涉露台为设备平台,未对其使用权进行划分,所以案涉露台不属于某一户的专有部分或者专有使用部分。同时,结合案涉楼栋竣工图标注的设备平台标识和空调图标,可以确认案涉露台为设备平台,并为孙某对案涉露台的使用预留了安装条件。因孙某的空调还未使用,且孙某明确表示会采取相应隔离保护措施,法院无法确定空调运行后是否会对孙某豪造成噪音、热源等影响,故不足以认定孙某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在处理双方的纠纷中,物业公司积极作为,尽到了协调责任。在孙某及孙某豪违规时,物业公司及时阻止并发送整改通知,其已尽到管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豪拆除隐形防盗网,驳回孙某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孙某的反诉请求。孙某豪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平台规划为设备平台,且该平台没有被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或者分摊至套内面积,该设备平台不属于孙某或孙某豪任意一方,应当由双方共同使用。安装的空调外机出风口朝外,孙某也同意进行必要的隔断措施,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孙某安装案涉空调外机对孙某豪一家生活产生的影响超过一般的容忍限度。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据4月18日《四川法治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