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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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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函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董凡凡

  你与刘宗芳因购房资金不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壹拾叁万元整,期限13年,你们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呼图壁县6街道1街坊景华阳光小区2栋6单元501号的房产为上述借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你们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昌州证融字第1186号]。现贷款银行称,借款人已累计逾期758天,贷款银行已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行使担保权。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截止于2023年10月8日):

  1、借款本金:玖万捌仟伍佰柒拾陆元伍角玖分;

  2、利息:壹万肆仟叁佰玖拾捌元伍角柒分;

  3、自2023年10月9日至执行完毕期间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37%1.3倍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王浩楠。如你(们)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证据材料,我处将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4月18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海龙(男,身份证号码:622301199005196331)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23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542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8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3年7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已累计7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7期,逾期天数已达204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11086.28元,逾期利息5626.83元,逾期罚息126.18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16839.2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8日

  公 告

  (2024)新0102民初2922号

  艾则孜·阿卜杜杰力力:

  本院受理图尔地麦麦提·如则麦麦提与被告艾则孜·阿卜杜杰力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8日

  博乐市星期酒酒吧:

  本委受理郭大建(身份证号:500227200210262814)诉你方拖欠工资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博劳人仲字[2024]第35号仲裁裁决书。因你方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特此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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