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7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镕源,男,身份证号码:652323199403170018
保证人:乌鲁木齐众城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驰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810032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99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2.9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3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已累计42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34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82290.39元,逾期利息27442.77元,逾期罚息845.8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810579.0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7日
公 告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宝贝幼儿园:
你单位职工张春燕、温照迪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293号、[2024]第294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公 告
(2023)新 0102 执恢1618号
刘君: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执恢 1618 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兆新评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兆新评鉴字(2024)第00025号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刘君单独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69号昌乐园21栋2层5单元202室(不动产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3462421)房产,鉴定评估总价为935433万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3)新0102 执恢 161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69号昌乐园21栋2层5单元202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7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仝瑞刚先生:
鉴于您与本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已连续旷工150个工作日以上(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今未能联系到您本人,您本人也未以任何方式联系本公司,您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力资源部将随时为您提供指引和帮助。联系人: 赵敏,电话:13999151149,感谢您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付出的努力,祝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展宏图!
新疆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遗失公告
1.张文婧,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2311609798,发证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声明作废。
2.泽普县 依 玛乡 阿依努尔·阿布力米提名下的新QJ6P70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号Q:3008159,现声明作废。
3.原名:汪乐遥(身份证号码:654202200511260221),现更改为:汪宸羽。
4.刘瑄元遗失出生证,证件号:G650071602,出生时间:2006年4月20日 7时55分,出生地点:自治区第三人们医院。
5.罗发俊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65282719570410161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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