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7
A+ | a总公司需承担分支机构合同义务
克拉玛依市民潘某咨询:我公司与A公司设立在克拉玛依市的分支机构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有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分支机构公章。后因分支机构不支付合同价款,我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共同承担支付合同价款及利息的责任?
晓法: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其财产应归属于法人。在司法实践中,多是分支机构与法人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赡养义务还包括精神慰藉
乌鲁木齐市民陈某咨询:我已年过80,身体每况愈下,女儿虽然按期支付赡养费,但一直以来很少回家。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定期探望我吗?
晓法:你的诉求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你先跟女儿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诸法院,强制她定期探望。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钧韬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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