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群公告曝光业主信息 业主“社死”起诉业委会维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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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案件。小区群公告曝光业主起诉信息,业主“社死”之后起诉维权,最终业委会被判道歉。

  欧阳(化名)是思明区某小区业主,对小区业委会把小区会所对外出租的决定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在法院向小区业委会送达案件相关材料后,业委会委员刘明(化名)在业主群(群成员500人)里发布公告,还转发了业委会收到的案件传票、起诉状等材料,其中起诉状上有欧阳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欧阳看到群公告后很生气,认为其只是依法行使小区业主的监督权,业委会公开诉讼材料却不打码,造成他个人信息的泄露,严重影响他在小区的居住生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委会和刘明停止对他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群向他赔礼道歉。

  面对起诉,业委会表示,刘明发布群公告是经过业委会授权的。业委会作为全体小区业主的代表,通过业主群管理员刘明,及时向小区业主报告欧阳起诉业委会的情况,属于合法履职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报告涉诉情况的履职行为,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其未对欧阳个人敏感信息进行遮蔽处理,就将诉讼材料发布在业主群,客观上造成欧阳个人信息泄露,构成对欧阳个人信息的侵害。鉴于刘明的行为系业委会授权的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侵权责任应由业委会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区业委会停止侵害欧阳个人信息,在小区业主群向欧阳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起诉状所载的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码,均可单独或相互结合识别该起诉业主的自然人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范围。

  业委会作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民间性组织,其职责包括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故业委会涉诉时,确应将涉诉情况向全体业主报告、反馈,但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之实。对起诉业主个人信息不做技术性模糊处理,对反馈涉诉情况并无帮助,反而将导致业主个人信息泄露,且极大影响其居住于该小区的私生活安宁,故业委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法官提醒,小区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应勤勉履职,在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同时,避免非法侵害部分业主个人合法权益,以更为合法、合理、必要的方式能动履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据4月13日《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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