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宗洁,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305220025
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李培彬,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6907280039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嘉盛园小区13栋5单元601室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牧地支行于2019年4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宗洁、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李培彬签订了《中长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上述合同经我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31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捌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贷款人本金849141.62元,利息54776.37元,合计:903917.99元(利息算至2024年3月26日),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4月15日
新疆排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都玛拉于2023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30日内,到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工伤认定办公室(地址:和静县友好路628号,联系电话:0996-5030053)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赵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玉龙与被告赵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4)新230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赵金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玉龙归还借款25000元;2.驳回原告安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安玉龙负担124元;由被告赵金梅负担425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赵金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5日
李雪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淑兰与被执行人李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王淑兰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李雪建名下位于昌吉市47区2丘35栋1单元1层1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636501.33元的基础上下浮10%以 572851.19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5日
倪新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熊俊前诉被告倪新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息3.65%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5600元为基数,按年息3.65%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 2.5%自 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23年1月18日);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5%自 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5日
赵静: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成诉被执行人赵静、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王成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赵静名下位于昌吉市31区4丘16栋1单元14层14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401445 元基础上下浮为10%以361300.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1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