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2
A+ | a遗产继承问题关系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处理不好容易导致家庭纠纷。本期小编选取三个案例,一起来看看不同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
丧偶儿媳扶养老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老人孟某育有三个儿子。小儿子2003年去世,留有一子小孟,二儿子2019年去世。之后,老人一直和二儿媳生活在同一院落,直至2022年老人去世。
孟某去世后,小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老人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二儿媳提交证据证明,自从老人的二儿子去世以后,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仅悉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还在老人住院时进行护理,甚至借款5万余元给老人看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遗产。
大儿子认为二儿媳和其他继承人相比,没有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无权参与老人遗产的分配。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扶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结合此案,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照顾有加,在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可以分给二儿媳适当的遗产。
大儿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处的“较多”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故而才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非“应当分得相应”遗产。二儿媳尽到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义务,可以适当酌定分得部分遗产。最终,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尽赡养义务,亲生女儿也不能继承遗产
赵大娘与钱大爷系再婚夫妻,后钱大爷因病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法定继承人赵大娘想继承这套房产。但是钱大爷与赵大娘再婚前育有一女小钱。小钱不到两岁的时候,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小钱与钱大爷没有任何来往。钱大爷患有轻度精神残疾,近20年来,钱大爷的生活由赵大娘照顾,其多次精神疾病复发住院也由赵大娘陪护。
钱大爷去世后,小钱不同意赵大娘继承其父亲的房产。近日,赵大娘将小钱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钱表示自己从记事起就没见过父亲,工作后也不知道怎么找父亲。小钱辩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自己应得财产份额。
法官在审理时认为,赵大娘对钱大爷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小钱从主观上没有想过寻找她的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客观上也没有任何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作出判决,支持赵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大爷的所有遗产由赵大娘继承。
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被法院驳回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案。
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于12月16日生下男婴小温。
2023年8月,泠某以小温的名义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温某于2021年1月死亡,温某生前留下的遗产应从2021年1月开始继承。
本案中,泠某主张小温继承温某的遗产,首先应证明其是合法的继承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温某与罗某是合法夫妻,泠某与温某是情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泠某只提供了温某的《精液分析报告》,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妻子罗某、儿子温某某同意,决定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及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原告主张小温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报综合《广州日报》、《清远日报》、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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