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给他人买车却背上车贷 法官提醒:借贷需谨慎,小心被“套路”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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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曼
借个名买车,首付不用掏,贷款不必还,还能拿到一笔好处费,这对缺钱的人来说,无疑是“天上掉馅饼”。殊不知,他们正是骗子盯上的“工具人”。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诱骗他人贷款买车后非法转卖获利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获刑。
王某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2021年,手头紧张的他动起歪脑筋:借名贷款买车后转手把车卖了,给贷款人一点好处费,将剩余车款据为己有。
同年10月,王某找到同样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李某,两人编造出“贷款买车放在租赁公司挣钱”等理由,并许以好处费为诱饵,四处寻找目标对象,称只需借用对方名义贷款,不用其实际还款。
李某随后在某劳务市场找到了2个征信空白、愿意参与的人,前往汽车销售公司。
为获取两人的信任,王某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贷款。之后,他以车辆需要异地落户为由,欺骗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车辆合格证、购车合同等资料。
王某和李某提车后,诱骗贷款人签订所谓的“安全协议”,称这样才能将车辆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实际上,这是贷款人与案外人(买家)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
签完协议,王某给贷款人1至2万元好处费。同年,王某还以相同方式骗取另一名贷款人的信任。
3名贷款人直到被汽车销售公司和金融机构催促还贷时才发觉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和李某隐瞒事实真相,诱骗他人以低首付形式从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车辆,后又骗取车辆转卖,共使他人遭受50万余元的贷款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喀什地区中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和李某曾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熟知贷款买车的流程、条件和要求,两人在“套车”过程中互相配合,诱骗本没有购车意愿和购车能力的被害人贷款买车,目的就是为了促成贷款买车后转卖获利,二人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喀什地区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借名贷款、借名交易等情况时有发生,诈骗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贪图好处费的心理,以所谓的合法合同为幌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大家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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