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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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蒲洪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01231639

  借款人、抵押人:齐红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0062844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5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6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蒲洪伟、齐红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236292.18元、利息14025.9元,合计人民币250318.08元(大写:贰拾伍万零叁佰壹拾捌元零捌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戍疆,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1031610

  抵押人、保证人:王五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625004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59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6月19日至2038年6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周戍疆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417827.42元、利息38193.31元,合计人民币456020.73元(大写:肆拾伍万陆仟零贰拾元柒角叁分),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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