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音梗“撞梗” 这家公司吃上官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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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柿多多”“咸来梅四”“保柚柠”这些用了谐音梗的饮料名趣味盎然,吸引了不少喜欢玩梗的年轻消费者。那么,谐音梗有没有知识产权?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商家在推广产品时使用谐音梗宣传标语被诉侵权的案例。

  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本土小有名气的饮料品牌,公司享有“楂堆”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奶茶、茶饮料商品上。

  2023年4月,楂堆甜品创始人用手机看短视频时,无意中发现另外一家饮料公司在其官方直播宣传带有山楂成分的新品时,直播间背景墙、饮品宣传海报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标语。

  楂堆甜品公司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带有其注册商标“楂堆”字样的宣传标语,遂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余元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认为,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宣传标语与原告的圆形“楂堆”商标不构成近似,体现的是一款新产品含有山楂成分。因为楂堆甜品公司主张权利的圆形“楂堆”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被告公司即便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词汇含义看,“楂堆”是日常词语“扎堆”谐音演化而来,具有一定的特殊含义和风格,产生了区别一般日常词汇的含义,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被告将其用在饮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上,使用的位置显著、频率较高。虽然其产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并不是必须使用“楂堆”字样才能达到宣传其山楂成分的效果,使用不具有必要性。实际上,被告宣传推广的饮品除“金星山楂酸奶昔”外,还有其他不含山楂的产品。

  法院认为,楂堆品牌在长沙有较大影响力,对稍了解该品牌的消费者而言,进行消费选择时如接触到“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语,容易误认为该饮品是楂堆公司的饮品或认为该饮品是原、被告两家公司共同合作打造的饮品。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使用的“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中包含了原告楂堆商标中最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即“楂堆”两字,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

  据此,天心区法院2023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长沙楂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因被告侵权行为已停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4月2日《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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