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跑相撞致摔伤 双方各担责五成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2
A+ | a
李济良 绘
“门灯闪烁时,请勿上下车……”地铁站内常有类似的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出行安全。然而,这样的提醒有时也会被乘客忽视。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铁站台抢跑撞人纠纷案,两人同时抢跑冲门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去年12月的一天,李某与王某各自从上海市地铁17号线下车,打算换乘2号线。此时,2号线的关门警示灯已经开始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见此情形,两人都开始奔跑,试图在车厢门关闭之前进入车厢内。在即将到达车门前时,两人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王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最终,李某未能赶上已经关门的地铁,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将王某扶到了车站内的座椅上休息。
地铁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赶到事发处,拨打了120并协助将王某送医急救。经医生诊断,王某股骨颈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不久,王某将李某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33763.65元,并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李某辩称,王某摔倒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地铁公司辩称,已对王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视频资料。资料显示,两人在共同奔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身体接触,致使王某失稳摔倒。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同时在地铁换乘站台通道中奔跑抢门,因发生身体接触导致王某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李某、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事发现场并未发现有水渍等湿滑情形,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王某要求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计119657.6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是地铁公司提供的两段视频资料。由于事发时双方均在奔跑,事故发生瞬间情况非常突然,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比对、逐帧分析,排除了李某从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准确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发生相互接触导致原告摔倒,为公平合理界定双方过错和责任提供了事实依据。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五条规定,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第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遵从服务、应急设施的使用提示,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本案中,地铁安全门处已经张贴了“门灯闪烁,请勿上下车”“宁等一列车,不闯一扇门”等提示标语,且事发时地铁2号线门灯闪烁,提示车门即将关闭,王某与李某明知上述情况,仍然不顾安全风险,违反乘客守则同时奔跑抢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自觉遵守乘客安全守则,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据4月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