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凤起街1616号乌鲁木齐恒大绿洲9栋综合楼商业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92YW05U
法定代表人:丁伟超
保证人:王骞,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521001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借款人新疆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债权人)(牵头社、代理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成员社)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本金共计(大写)贰仟万元整,其中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承贷额度壹仟伍佰万元;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贷额度伍佰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26日止。由新疆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由王骞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1年10月27日签订了2021年社团协字第100010号《社团协议》、2021年社团借字第100010号《社团借款合同》、2021年社团保字第100010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0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10月,借款人新疆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偿还2021年社团借字第100010号《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特向债权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展期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贰仟万元整),展期期限为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原担保方式不变。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于2022年10月26日签订了2022年社团展字第100061号《贷款展期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9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及还款计划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2022年社团展字第100061号《贷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到2024年3月4日贷款逾期146天。截止2024年3月20日借款人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9915614.44元(壹仟玖佰玖拾壹万伍仟肆佰壹拾肆元肆角肆分),正常利息人民币760416.66元(柒拾陆万零肆佰壹拾陆元陆角陆分),逾期债务利息人民币1260895.46元(壹佰贰拾陆万零捌佰玖拾伍元肆角陆分),合计欠款人民币:21936926.56元(贰仟壹佰玖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伍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3月2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用8790.00元(捌仟柒佰玖拾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 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周佳(出典方、抵押人):
你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68号。
因你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3月20日仍欠本金150000元、综合费用29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50000元×2%÷30天×29天=29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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