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店多次“反向抹零” 检察官“较真”到底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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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阿热爱·沙那别克)3月2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丽燕走进辖区一家蔬菜店,边选菜边观察。“这次整改到位了。”朱丽燕高兴地对记者说。

  2023年2月,水磨沟区检察院连续收到两条线索,反映该店在结算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

  2023年2月18日,顾客小李在该店买了花菜、茄子等,结算时小票显示应收价款为31.29元,商家直接收了31.30元;另有一顾客购物结算小票显示应收39.38元,最终商家收了39.40元。

  承办检察官朱丽燕和同事经走访调查,确认该店“反向抹零”行为属实。

  虽只是多收了几分钱,但商家此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院向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该店纠正不当行为。很快,水磨沟区检察院收到处理反馈,该店已改正“反向抹零”行为。

  然而,2023年9月21日,水磨沟区检察院再次接到线索称,此店仍存在“反向抹零”情况。经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店两条“反向抹零”销售记录:应收16.67元,实收16.7元;应收24.75元,实收24.8元,两笔交易违法所得0.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水磨沟区检察院认为该店违反上述规定,再次向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该店作出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8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朱丽燕提示,价格违法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切莫因小失大。消费者如遇“反向抹零”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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