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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一场大风刮来的官司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 员陈婷 李葆华   发布时间: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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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人们常用“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形容“飞来横祸”,岂知,有的“飞来横祸”其实潜藏着人为因素,就像案件中的魏小某一样,好端端的走在路上,却被热油泼了一身,造成终身遗憾。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的一个傍晚,某商业街的经营者付某正在店铺内忙碌。突然一阵大风,将付某经营的路边摊车刮跑了数米,直奔在商业步行街内行走的魏小某而去,魏小某躲闪不及被摊车撞倒,摊车上的热油瞬间倾洒而出,将魏小某烫伤。魏小某经就医治疗,皮肤被大面积烫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且魏小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大面积烫伤对其心理健康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于是,魏小某将摊主付某、商业街摊车的出租人杨某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小某受伤并不是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而是因具有维护、管理责任的人员失责造成。作为摊车的经营者,付某明知自己的摊车上有热油锅,理应做好防护措施。且四、五月份时,已发生过摊车被风吹走撞到行人的意外,更应格外注意,避免再次发生事故。但事发时,店铺门口的摊车既无人看管,也未实施有效的加固措施,付某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杨某作为商业街摊车的出租人、管理者,也应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付某向其提出摊车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对摊车进行加固,并定时对摊车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摊车的安全。但杨某并未及时对摊车进行维修、加固,甚至在摊车已经出过意外后还对维修加固事宜一拖再拖,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魏小某在步行街正常步行经过的行为本身并无任何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付某和杨某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2024年的春天已经悄然来临,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请勿在阳台等非封闭环境中置放可能被大风刮落的物品,需定期检查空调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定期检查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以免发生意外。公共设施的管理者也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安全状态,为喀什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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