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转让商铺经营一年被原房主要求搬离,谁之过?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隆小翠 宋鸽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办转让手续时,你明明说可以租两年,现在才刚一年,房东已经催我好几次,让我尽快搬离,你说怎么办?”
“你不用管房东怎么说,我说了房子可以用两年,你就放心开你的店。”
电话里争执的是小陈和小刘。原来,一年前,小刘将商铺转让给小陈,并签署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53,000元,商铺的房租由小陈承担,但需继续以小刘的名义承租。协议签署完毕后,小陈先后支付转让款53,000元、当年房租50,000元、押金6,000元。经营刚满一年,原房东何某称“房屋到期”,要求小陈尽快搬离。几番催促下,小陈无奈只得将店铺的内商品及设施打折促销,这也导致小陈直接损失12,560元。
本想接手店铺经营两年能赚点小钱,谁知不仅没赚钱,而且店铺也没有了。无奈,小陈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小刘退还转让费、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通话记录可知商铺可用期为两年,但小陈实际承租时间为1年,小刘没有履行“可用两年”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小刘向原告小陈支付违约金15,900元(转让费×30%)。因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商铺内部分物品属于可拆卸或搬运后另行使用的物品,故原告小刘“退还转让费、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被驳回。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店铺转让也越来越频繁,转让方在转让店铺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受让方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审慎理解,必要时可另行约定或备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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