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因感情不和,大打出手,能构成精神赔偿吗?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殷大伟 刘玲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谈恋爱时无论有多么甜蜜,生活在一起也会因各种各样的矛盾而引发争执,下面这起案件就是恋人因感情不合而大打出手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恋人,谈了六年恋爱且已同居,2023年6月17日23时许,两人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王某和李某从激烈的争执引发至撕扯,造成李某多处受伤。李某随即报警,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公安局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决定。李某心中不平,遂诉至喀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检查费817元、误工费6000元及精神赔偿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行为不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属轻微伤,未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且李某只提供了医院检查费用单据,未提供住院及误工的相当证明,故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74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和惩罚的双重功能,以达到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目的。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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