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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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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小霞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利春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小霞、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利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72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4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1,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8758.59元;利息人民币6040.24元、罚息人民币208.1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7日

  吉木萨尔凹陷芦草沟组页岩油J10054井区JHW69-11等13口井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吉庆油田作业区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吉木萨尔凹陷芦草沟组页岩油J10054井区JHW69-11等13口井开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3129。如需查阅纸质版报告书可联系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工,联系电话:0991-3745121。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辖区内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工(0994-8368536),环评单位联系人于工(电话0991-3745121、邮箱1520082627@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吉庆油田作业区

  2024年3月27日

  玛湖油田达13井区三叠系百口泉组油藏开发及输气管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玛湖勘探开发项目部委托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玛湖油田达13井区三叠系百口泉组油藏开发及输气管线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3098。如需查阅纸质版报告书可联系环评单位的杨工(0991-4646013)。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辖区内的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环评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联系人王静洁(0990-6889271),环评单位联系人杨工(电话0991-4646013、邮箱594641828@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由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玛湖勘探开发项目部

  2024年3月27日

  更正公告

  新疆新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队于2024年3月9日在《新疆法治报》刊发的公告中,应为朱新会等8人,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队领取文书,特此更正。

  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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