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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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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2023)新4002执 5789号

  张崇浪:

  本院执行的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与张崇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查封了你名下的位于伊宁市迎宾路铜锣湾G区16号楼3单元602室,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诚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20日上午11时在本院Y224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缺席选取。

  另评估报告作出后由你自行到本院领取,如果逾期未领取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特此通知!

  联系人:熊法官

  联系电话:13709990069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喜坡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雪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喜坡、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雪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011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37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3939.48元;利息人民币2221.01元、罚息人民币260.6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22日

  公 告

  我局已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新疆梦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伤者:安凯尔·阿不都热依木)(法人:刘红艳)

  水磨沟区犁铧街奥斯卡酒吧(伤者:祖力不卡尔·艾力 )(法人:李龙彬)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予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酒泉新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王柏受伤为工伤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2日

  巴哈提·加哈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三储备资产管理局乌鲁木齐管理站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巴哈提·加哈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携所属物品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东滩村洪湖农场营区土地搬离;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三储备资产管理局乌鲁木齐管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巴哈提·加哈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为。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0日

  遗失公告

  1.叶城县天勤科技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20521,声明作废!

  2.叶城县天勤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60020522,声明作废!

  3.叶城县天勤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图拉故·吐尔逊私章遗失,章号:6531260020523,声明作废!

  4.王晨瑜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 L650304195,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12年5月9日 ,现声明作废。

  5.新疆荣业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1496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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