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法院:债务未约定利息 还能索要利息吗?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米耶赛尔·赛米 发布时间:2024-03-21
A+ | a2010年,被告周某在伽师县承揽工程时从原告何某处购买价值264850元的水泥,周某向何某出具欠条后,至今未按照欠条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何某多次找周某索要未果,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货款264,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因2014年12月22日的欠条中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故酌定以立案之日2024年1月25日作为利息起算之日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64,850元为基数,按照立案之日LPR的年利率3.45%计算。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 周妤羲 实习编辑 闫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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