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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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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吴环(身份证:654322198102141628)

  抵押人:吴环(身份证:654322198102141628)

  抵押人:邱进波(身份证:65012119810514441X)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19年3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环,抵押人邱进波,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192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9年4月2日我行给借款方吴环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4月2日起至2039年4月1日止。

  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286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吴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环,抵押人邱进波,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1924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3月2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聂选宁,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9034817。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0131991105029817的《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45721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2月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伍佰叁拾壹元捌角肆分(小写:204531.84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零肆元玖角(小写:15304.9元),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捌佰叁拾陆元柒角肆分(小写:219836.74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1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杨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101060013

  刘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211070024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24445005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670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2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肆拾玖万捌仟零肆元柒角陆分(小写:2498004.76元);利息人民币:玖万叁仟零捌拾贰元壹角肆分(小写:93082.14元),合计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壹仟零捌拾陆元玖角(小写:2591086.9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21日

  汤建:

  原告贺慧琴与被告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汤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贺慧琴偿还借款30000元;2.驳回原告贺慧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1070元,由原告贺慧琴负担53元,由被告汤建负担10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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