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1
A+ | a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为[2023]695(1-4)张婷、马新建、史荣霞、张永光诉被申请人新疆金色麦田文化艺术培训有限公司、[2023]495-4郝金霞诉被申请人新疆观宴餐厅管理有限公司、[2023]269马国锋诉被申请人新疆君酷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3]809陈华诉被申请人新疆智创辰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虞国军、[2023]755阿丽马古力·海达尔诉被申请人新市区北京中路笨羊倌餐厅劳动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被申请人、第三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上述被申请人、第三人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为[2023]765刘洁诉被申请人新疆今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被申请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决定书,现依法向上述单位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新疆万家隆源物流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新疆万家隆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已通过,2012年9月18日昌吉市人民法院(2007)昌民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新疆万家隆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新疆万家隆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共实施四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四次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74838.26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1169977.98元。
本案前三次分配过程中,债权人新疆东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三次分配款未领取,金额为128110.73元,经管理人多方查找,无法取得联系,依据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本次新疆东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分配金额1337元,自分配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昌吉市长宁南路19号华业大厦五楼,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马庆伟 ,电话:13909946099。特此公告!
新疆万家隆源物流
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3月21日
新疆芯谷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易佳、宁波芯谷嘉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芯谷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易佳、宁波芯谷嘉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6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联系方式、住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执恢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新疆芯谷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芯谷云创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沪贸仲裁字第06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因你联系方式、住址不详,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执恢6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昌吉市益安煤矿:
本院在执行谢承进与昌吉市益安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昌吉市益安煤矿名下资产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谢承进提出书面追加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追加云南旺立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麒麟宇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19)新2301执454号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张波:
原告吕莎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230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莎借款10000元;2.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莎借款利息71元。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张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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