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别让“执行时效”变成 “执行失效”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阿迪莱·努尔麦麦提 发布时间:2024-03-20
A+ | a在实践中,持生效法律文书的胜诉方常遭遇败诉方迟延履行,或不能主动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胜诉方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时效限制?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范某向原告李某退还货款及利息,该款项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然而,由于被告范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于2022年4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范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最后一日为2018年6月30日,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而且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被告范某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
裁定作出后,原告李某不服,向喀什中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被告范某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履行期间最后一日为2018年6月30日,原告李某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原告李某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 郑旭磊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