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艇”状告“潜一中”,商标近似属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2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陈亮
“潜水艇”是北京某公司持有的商标,自“潜水艇”商标注册后,该公司为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做了很多努力。目前,“潜水艇”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3年,北京某公司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乌鲁木齐市某五金店铺(下称某店铺)出售的“潜一中”地漏产品与“潜水艇”相似。该公司认为,这是商家借“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销售与其商标近似的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和品牌形象。
今年3月,北京某公司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店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北京某公司认为,某店铺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大量使用与“潜水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潜水艇”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某店铺辩称,自己销售的“潜一中”产品并非原告所述产品,也未出售假货,相关产品具有检验质量合格证书,且制造的厂家属于国家认可的经营主体,故不认可其行为构成商标法中的侵权,也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通过对某店铺所售“潜一中”商标与“潜水艇”商标多次对比后,法院认为,“潜一中”商标上文字的字形、含义、图形的结构以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潜水艇”商标极为相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中的侵权。
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
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最好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加盟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正当参与竞争。同时,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冒牌产品。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