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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5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郭伟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27210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00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月30日仍欠本金人民币97011.28元、利息人民币5483.83元、罚息人民币8802.43元,合计人民币111297.54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方明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120065738903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76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4年1月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239865.6元、利息人民币11222.05元、罚息人民币450.76元,合计人民币251538.41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1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志凤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跟花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志凤、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跟花、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70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0月1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未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3939.48元;利息人民币483.76元、罚息人民币24.5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月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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