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身份证号码:652701198002251713)
我行于2021年1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903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起至2050年2月3日止,贷款金额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2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啊不都热合曼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903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 3月14 日
张先玉: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张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黄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2.被告黄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3403. 66元,并承担自2021年5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 501057‰计算);3.被告黄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323元;4.被告张先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忠、张先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
公 告
(2023)新 0102民初7258号
RASULOV ASKARJON:
本院受理原告木克兰木·依明江诉RASULOV ASKARJON 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01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
(2023)新0102 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木克兰木·依明江与被告RASULOV ASKARJON离婚;二、原告木克兰木·依明江与被告RASULOV ASKARJON婚生子艾特哈木·依明江由原告木克兰木·依明江抚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扫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4日
公 告
拜城县信访局在清理历年来应付账款时发现有多笔应付账款未支付,因通过正常程序无法联系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下列单位和个人前来我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南疆钢铁基地项目部拜城分公司;
2.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八钢南疆工程项目部、胡位先、陈平;
3.拜城县万源公司,李志全;
请以上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公告后,持合法有效凭证或相关证据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我单位办理退款手续,如逾期未申报办理的,我单位将依法对应付账款进行处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上述单位和个人承担,我单位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联系电话:0997-8632788,特此公告。
拜城县信访局
2024年3月14日
公 告
博乐市星期酒酒吧:
本委受理郭大建(身份证号:500227200210262814)与博乐市星期酒酒吧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博劳人仲字[2024]35号),申请人诉请与你方拖欠工资争议。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11时30分在博乐市锦绣路4号博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遗失公告
1.新疆丽斯卡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遗失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编号:乌高新公特旅字第795号,现声明作废。
2.泽普县棉麻公司家属院。二栋三单元111室多力昆·买买提。(653124196606074651)房屋所有权证遗失,证号:Z 2007-2114,面积为:71.41㎡,现声明作废。
3.新疆众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章遗失,章号6531220005585,现声明作废。
4.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遗失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MD01895415,特此声明。
5.梁圆浩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证号:650103301A530,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现声明作废。
6.梁圆浩遗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工作证,编号:SY3495,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