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冲冲买下商铺 结果进门就是一堵墙 糟心的他们告了开发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A+ | a浙江舟山的李某和赵某看中一套预售商铺,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建造过程中,二人前往实地查看,发现进门就是一堵墙,还是承重墙,觉得挺糟心,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结果如何?
2022年4月,李某在实地看到,购买的商铺进门两三米处有一堵墙,旁边只留了一米左右宽的狭窄过道,经过过道后才是店铺主体。
李某向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反映,被告知此墙是承重墙,不得擅自拆除。另外,李某还了解到,商铺进门左边上方还有一条长约0.8米、宽约1.2米的烟道。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李某和赵某购买的商铺总价是62万元,该楼其他同等面积的商铺价格是120万元,如此优惠的价格,其理应知晓案涉商铺存在缺陷。况且,房产公司已明确告知案涉商铺存在缺陷,二人也在买卖合同附图中的承重墙位置处签字捺印。
法院认为,案涉商铺存在的通风管道及承重墙问题,属于影响商铺功能的重大瑕疵,对消费者权利具有重大影响,房产公司对此应尽充分告知义务;瑕疵商品固然通常以低价交易,但低价出售不能代替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也不能视为默示告知;因案涉商铺系期房,李某、赵某无法实地查看房屋结构,房产公司既未在商铺平面图中以明显的文字标明商铺存在的结构问题,也未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李某、赵某作为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有限,不应苛求其通过查看平面图即知晓商铺存在的结构问题,故仅凭其在平面图上签字捺印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已知晓商铺结构问题。因此,案涉商铺存在的通风管道及承重墙等结构性问题,虽不致商铺完全丧失使用价值,但客观上会对李某、赵某使用商铺造成限制,且房产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如实告知义务,故支持李某、赵某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诉请。
房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据3月13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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