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有汇款记录 为啥法院没支持还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周宏伟 赵鹏
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是多年好友,自2015年起,王某多次向刘某借款。
2019年11月,王某和刘某核算了账目,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尚欠刘某89万元整,于2020年底还清。2023年9月,因多次催要无果,刘某将王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王某称,这些年他一直在还钱,因为跟刘某关系不错,就没细算具体金额,但一有钱就还,没想到刘某却用“利滚利”的算法计算欠款金额。
随后,王某提交了50多张转账凭据,证明他已还清全部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借贷关系,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看出刘某向王某出借资金6620000元,王某已还款900514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刘某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王某还需要还款89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今年1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