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法院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 力争每年培育5家“枫桥式人民法庭”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近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起至2035年,我区将在全区275家人民法庭范围内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力争到2035年,全区法院培育60家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标体系要求的、突出新疆特色的“枫桥式人民法庭”。
日前,自治区高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的安排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新疆区情、社情、民情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全区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创建活动将聚焦政治建设、执法办案、源头治理、非诉解纷、群众工作、基础建设6个方面开展,重点培育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质效高、本地特色足的“枫桥式人民法庭”,带动更多人民法庭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方案》要求,创建活动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法院要坚决杜绝“盆景式”创建,不得层层创建,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统一调整纳入本次创建工作中一体推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近年来,全区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在基础建设、司法办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法院深度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基层治理格局,有效发挥了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专业服务保障作用。
创建活动中,我区各级法院还将结合南疆农区、北疆牧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兵地融合区等优势特色,依托优化布局、“三个服务”(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共享法庭、巡回审判等已有成果,因地制宜培育“一庭一品”。
此次创建活动实行先创建、后评定,将按照全面创建、定期评估、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推进。各基层法院要组织所有人民法庭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做到应创尽创,并以此次创建活动为契机,全面提升全区法院人民法庭促推诉源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的整体效能。
自治区高级法院每年评估验收一次,确定5家人民法庭作为候选推荐对象,每两年推荐一次。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挂牌命名的“枫桥式人民法庭”,所在地中基层人民法院每年将组织一次自查,自治区高级法院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出现短板差距的“枫桥式人民法庭”,由中基层人民法院督促整改,自治区高级法院跟踪问效,对不再符合考评标准的,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将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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