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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4版 法律服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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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13版)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尔青·赛尔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9002010019)

  债务人、抵押人阿尔青·赛尔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1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房信]字[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1]年[29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765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尔青·赛尔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9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阿尔青·赛尔江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0437.78元,利息人民币19737.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0175.4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地力夏提·帕哈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303154518)

  债务人:帕哈提·巴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12210739)

  债务人:古丽巴哈尔·卡德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4014541)

  债务人、抵押人地力夏提·帕哈提、债务人帕哈提·巴拉提、古丽巴哈尔·卡德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4年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4]年[30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72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地力夏提·帕哈提、帕哈提·巴拉提、古丽巴哈尔·卡德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地力夏提·帕哈提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2310.97元,利息人民币13855.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6166.4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思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608171921)

  债务人、抵押人刘思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0年3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房信]字[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0]年[26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517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思敏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刘思敏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14348.58元,利息人民币7425.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1774.12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江·吾麦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209013798)

  债务人、抵押人:孜比尔尼沙·玉山(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803103788)

  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江·吾麦江、孜比尔尼沙·玉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0年10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房信]字[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0]年[88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3342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江·吾麦江、孜比尔尼沙·玉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江·吾麦江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10834.72元,利息人民币4618.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5453.0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吾布力卡森姆·达吾提

  (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11281271)

  债务人、抵押人:麦麦提明江·达吾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011281255)

  债务人、抵押人吾布力卡森姆·达吾提、麦麦提明江·达吾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4]年[122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22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吾布力卡森姆·达吾提、麦麦提明江·达吾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吾布力卡森姆·达吾提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0937.27元,利息人民币39961.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0899.2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苏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11076013)

  债务人、抵押人苏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3年3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一手房]字[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3]年[049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745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苏波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债务人、抵押人苏波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1209.08元,利息人民币12449.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3658.2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3日

  (下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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