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多要抚养费 母亲在法庭上说谎被训诫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丹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时,对当事人祁小花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

  今年1月底,未成年人张晓晓将父亲张立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张晓晓的母亲祁小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祁小花称,2023年3月,其带张晓晓到北京某儿科医院看病,花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并提交了病历、微信交费记录等证据。

  张立对医疗费金额提出异议,他认为祁小花只提交了部分病历材料及交费记录,未提供医院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结算单,不能证明实际花了2万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询问祁小花实际花费金额。祁小花坚称是2万元,不知道医院为什么没有出具费用清单和结算单。

  法官当庭查询祁小花的微信账单,发现她实际花费5000余元,剩余款项已被退回。

  法官批评了祁小花的行为,告知其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祁小花表示认识到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

  最终,法院对祁小花作出训诫处理。目前,关于该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