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烧鸡到涉嫌犯罪 差几步?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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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南来北往》剧照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电视剧《南来北往》讲述20世纪70年代末,老刑警马魁与年少气盛的乘警汪新师徒俩,从误解不断到携手作战的故事,体现了新老两代铁路干警坚守初心的精神,折射出国家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变。

  剧中,一伙人在火车车厢内高声叫卖烧鸡,并故意将烧鸡碰到一名乘客嘴上,随后,他们以乘客碰过为由强迫其掏钱买下。

  晓法想问,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谷雨表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在剧中,这伙人收到乘客的钱后,未将烧鸡交付给乘客,涉嫌抢劫罪。”谷雨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剧中的这伙人以卖烧鸡为幌子,实则有非法占有乘客钱财的故意,符合《意见》中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

  看到这里后,晓法有个疑问,一只烧鸡当时就几元钱,因为将卖烧鸡的钱非法占有就构成抢劫罪吗?抢劫罪有没有数额上的规定?

  谷雨解释,跟盗窃罪不同,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对抢劫数额和情节作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不论抢劫数额多少,都构成抢劫罪。

  此外,因为他们的抢劫行为发生在正在运行的火车上,其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工作中,马魁和汪新与贾金龙相识。不想后来,贾金龙沦为贩毒集团头目,在抓捕贾金龙的时候,马魁不幸牺牲。

  贾金龙的妻子姚玉玲是汪新的前女友,贾金龙声称她对自己的罪行不知情,这点引起了网友的讨论,有人认为她确实不知情,有人认为她是同谋,还有人认为她虽未参与贩毒但存在知情不报的嫌疑。

  晓法想知道,如果姚玉玲真是知情不报,是否涉及违法犯罪?

  谷雨表示,是否涉嫌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未参与其中,一般不会被追究。如果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在司法机关调查时拒绝提供证据的,则可能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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