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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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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洪亮,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006023812

  借款人、抵押人:傅媚,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1004402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0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4368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56个月,自2011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洪亮、傅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230061.58元、利息12254.75元,合计人民币242316.33元(大写: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壹拾陆元叁角叁分),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邓明,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605170719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294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7年6月8日至2032年6月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邓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4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121902.62元、利息12892.97元,合计人民币134795.59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柒佰玖拾伍元伍角玖分),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苏斌,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901080017

  借款人、抵押人:马美玲,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602111764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4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010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8日至2034年4月8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苏斌、马美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502235.86元、利息27163.89元,合计人民币529399.75元(大写:伍拾贰万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樊小社,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730725151X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402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12月8日至2029年12月8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樊小社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7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140486.13元、利息11024.63元,合计人民币151510.76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柒角陆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邹莉丽,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105124026

  借款人、抵押人:王俊豫,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311061310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402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29年12月29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邹莉丽、王俊豫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209448.71元、利息9291.54元,合计人民币218740.25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柒佰肆拾元贰角伍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严丽,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7209130029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748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8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严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95833.01元、利息1940.75元,合计人民币97773.76元(大写:玖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柒角陆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韩博,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706111917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1205168X

  抵押人:韩春富,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6707311813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保华)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06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45年11月27日。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韩博、张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0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7日欠款本金443138.33元、利息8716.99元,合计人民币451855.32元(大写:肆拾伍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叁角贰分),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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