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周妤羲 吴金宝 发布时间:2024-03-05
A+ | a近日,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依法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徒刑。
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10日,被告人董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出售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非法获利4000元。经查实,张某等1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后打入董某出售2张银行卡中共计118万余元。
相关提示
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提供或租售银行卡、支付账号、电话卡等个人账户信息,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支付,以及为犯罪分子搭建网络黑市等,为诈骗分子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刷脸等“服务”,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跑分”洗钱,这些行为均要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一是如果有人要借用银行卡,手机卡等,并承诺给好处费,应立即回绝 。二是手机卡、银行卡丢失的,一定要前往相关营业厅去注销,千万不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三是如果有人打电话通知你要下载软件提取好处费、收取货款等,一定要拒绝。四是发现自己租售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等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及时止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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