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 在不同阶段应如何主张?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5
A+ | a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而孩子抚养费谁来出、出多少的问题,也会成为导致双方矛盾的又一诱因。
根据法律规定,随着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抚养费的主张也有所不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依据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
离婚诉讼期间:应以夫妻个人名义主张
吴刚与张莹生育一子吴帅,后因吴刚常年工作在外,对吴帅不闻不问,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直至感情破裂。后来,张莹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自己抚养婚生子吴帅,并以吴帅的名义另行起诉,要求吴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吴帅年满18周岁。
法院审查后认为,在离婚诉讼阶段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的,应以起诉离婚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主张抚养费。张莹起诉要求与吴刚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一并就吴帅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提起诉讼,而非以吴帅的名义,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诉讼。据此,法院依法向张莹示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其一人提起诉讼。
婚姻关系解除后: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
吴佟与孙昊婚后多次发生争执直至感情破裂。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吴童的抚养权归孙昊所有,吴佟每月向吴童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然而,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吴佟未按照约定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并长期以其工作收入低等理由拒绝支付。孙昊将吴佟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吴佟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应由吴童作为权利人向吴佟主张抚养费,孙昊并非案件适格原告。基于此,法官依法向孙昊说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吴童作为本案原告,孙昊作为吴童法定代理人向吴佟主张抚养费。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法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申请增加抚养费:子女可以个人名义起诉
吴小林与张小木婚后生育一女吴依依。2016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吴依依由张小木抚养,吴小林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500元。
2021年9月,因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张小木难以负担抚养吴依依的生活支出,遂要求吴小林增加每月的抚养费至1000元。对此,吴小林以其再婚后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为由,拒绝增加对吴依依的抚养费。无奈之下,张小木将吴小林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申请变更抚养费,应以被抚养人吴依依为原告,张小木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官依法引导张小木修改立案材料后,予以立案。
法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是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母亲增加相应的抚养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3月3日《法治日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