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其他业主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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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查明当事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违法提起、参与诉讼,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翠屏区法院立案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左某某为诉讼代表人的20名某商住小区业主诉该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有些被列为原告的业主并不知晓本次诉讼事项。为查明真实情况,承办法官传唤诉讼代表人左某某到庭。经询问,左某某陈述有8人的民事诉状、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伪造。

  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向所有列为原告的业主发出传票,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经询问,仅有7名共同诉讼原告到庭认可民事诉状、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是本人签署,其余共同诉讼原告均未到庭认可。

  法院认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的签名,取得诉讼代表人身份,并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参与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对左某某予以罚款,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和法律释明。

  左某某表示,因为不懂法,为了维权才出此下策,没想到轻易被法官识破。感谢法官的教育和释法,今后一定认真学法、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据3月1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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