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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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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曹程飞,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6151619

  抵押人:撒红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80818202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79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曹程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183522.34元、利息7853.95元,合计人民币191376.29元(大写:壹拾玖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贰角玖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小钧,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201280027

  借款人、抵押人:陈星源,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20701021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120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唐小钧、陈星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317511.95元、利息9248.26元,合计人民币326760.21元(大写:叁拾贰万陆仟柒佰陆拾元贰角壹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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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208012722

  借款人、抵押人:张建体,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06060759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66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1月30日至2028年1月3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芳、张建体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3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299059.92元、利息13415.37元,合计人民币312475.29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贰角玖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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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荣,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6502203120

  借款人、抵押人:马奎付,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690622311X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546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荣、马奎付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9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86338.68元、利息12765.77元,合计人民币99104.45元(大写:玖万玖仟壹佰零肆元肆角伍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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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慧,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107011726

  借款人、抵押人:侯卫民,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1220327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546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慧、侯卫民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249079.04元、利息16266.12元,合计人民币265345.16元(大写:贰拾陆万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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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福国,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2163530

  借款人、抵押人:郝东文,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90901354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4201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32个月,自2016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福国、郝东文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8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97812.99元、利息5071.11元,合计人民币102884.1元(大写:壹拾万贰仟捌佰捌拾肆元壹角整),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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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文明,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10010210

  抵押人:华岑,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00224302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864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3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郭文明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7期(其中连续逾期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26日,欠款本金102710.51元、利息2438.52元,合计人民币105149.03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零叁分),以及2024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通 知

  被申请人:刘智凤,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08021823

  你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14496002号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为8140114496002号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借款人、出质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30606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4年1月19日 ,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柒角陆分(小写:125459.76元)、利息人民币:玖万贰仟陆佰壹拾柒元肆角柒分(小写:92617.47元),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零柒拾柒元贰角叁分(小写:218077.23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4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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