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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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阿布都米吉提·艾麦提诉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1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阿布都米吉提·艾麦提委托费5000元;二、被告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自2016年8月16日至2023年10月13日的利息1388元,同时以欠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75%向原告阿布都米吉提·艾麦提支付自2023年10月14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阿布都米吉提·艾麦提已预交),由被告新疆爱乐格努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阿布都米吉提·艾麦提付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于洋: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天伟日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被告迪力夏提·多力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4)新2323民初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两个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服务费5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3655.38元(按贷款基准利率 4.75%从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 2019年8月20日,按LPR4.25%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1日); 4.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按LPR4.25%支付从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以上共计: 613655.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分类公告

  环评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塔河油田S73-3、TK915-10井区2024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关于该工程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全文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2993。项目公众意见表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油田分公司

  2024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本人身份证于2024年2月24日于阿克苏明华大酒店附近丢失,身份证号:320303198********8,今特发挂失声明:自遗失当日2024年2月24日起任何以此身份证作身份证明和抵押、签署具有法律效力之文件,非本人授意或签署,非本人持证、无本人签字、无本人指纹的,产生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由此张身份证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出现任何贷款、开卡、诈骗行为,被入职,被法人,被开店含(网店)等行为均与本人无关,本人一概不予认可、一概不予承担责任。

  吸收合并公告

  经图木舒克市昆神植物提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神植提)、新疆昆仑神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神农)2024年1月23日的股东决定,昆神植提以吸收合并昆仑神农的方式进行公司合并。昆神植提公司注册资本为323.9万元,昆仑神农注册资本为13367.77万元,实施吸收合并后,昆神植提存续,注册资本为323.9万元。昆仑神农注销,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昆神植提公司承继。如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45日前来办理。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陈艳霞 联系人:18099867329,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昆神街1268号

  2024年3月1日

  公 告

  近日,经相关人员举报,我司新疆谧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6MA78PMCD6D 公司印章信息如下:公司公章编码:6501030246108;公司财务章编码6501030246109;公司合同章编码:6501030246110;公司发票专用章编码:6501030246111;公司法人拜合提·外里私章编码:6501030246112 发现存在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我司印章(含公司公章等印鉴),冒用我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等方式开展相关业务。现我司就上述事项声明如下:1、我司仅有的印章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备案印章,需履行严格的使用审批流程方可使用。2、我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印章,更从未授权使用伪造、变造的印章。我司所有文件,均须加盖我司唯一合法有效的备案印章。3、凡伪造、变造印章,假冒我司的一切行为均不予认可!在此督促有关不法分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我司及相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否则,我司将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不法分子的法律责任。敬请相关单位及个人提高警惕,注意辨别真伪,加强防范。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合作、经济往来之前,请与我司进行确认,如不能确认我司合同、印章、法人章的真实性,应及时与我司进行联系,谨防上当受骗,联系人:马涛,联系电话:131998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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