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奶牛死亡时间 保险公司举证不力败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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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为奶牛投保养殖险,是不少养殖户会选择的风险规避方式。可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一养殖户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这是怎么回事?

  2023年6月30日,小帕为其饲养的3头奶牛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奶牛养殖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6月3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每头1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开始后的21天为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死亡的奶牛不予理赔。

  7月23日,小帕发现一头奶牛死亡,遂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并拍照后离开。7月26日,保险公司向小帕告知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推定奶牛死亡时间处于保险观察期。

  多次协商无果后,2023年10月,小帕向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作为证据,试图证明该死亡奶牛曾在冰箱中存放过。

  小帕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电话录音中的陈述人并非小帕本人,且这份录音不足以证明奶牛死于观察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依据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推断而拒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牲畜死亡时间的推断具有较强专业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其判断不能作为专业意见。保险公司对于奶牛死亡时间有异议,应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鉴定,而不是依据工作人员的主观推断。

  法院释明相关规定后,保险公司仍明确放弃申请鉴定,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帕支付1万元理赔款。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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