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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8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603143918)
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604070922)
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抵押人买合斯兰木·木坦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4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4435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甫拉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8355.86元、利息人民币10894.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9250.6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江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07146012)
抵押人:周欢(女,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11256022)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刘江波、抵押人周欢及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5年6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493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156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江波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2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57185.30元、利息人民币6850.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4035.4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瑞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211050967);
借款人、抵押人:曾超(男,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509083454)
借款人、抵押人梁瑞霞、曾超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了编号为40001F181168号的《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1000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263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瑞霞、曾超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的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12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939256.4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61399.93元、未还本金罚息人民币1620.75元、未还利息罚息人民币2943.90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005221.02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12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钱海,男,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111103092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钱海、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40001F191001号的《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769000.00元,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0个月。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借据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762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钱海,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函》《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未到期贷款等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的已到期贷款本金,并偿还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同时还须清偿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经查实,截至 2023年9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746313.74元、逾期利息人民币75131.09元、未还本金罚息人民币1859.09元、未还利息罚息人民币5656.7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828960.64元。被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3年9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杨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杨霞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米提·阿木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7701182519)
借款人、抵押人:阿米娜·阿布都热合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8007092040)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米提·阿木提、阿米娜·阿布都热合曼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峰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71716000003号的《个人贷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合同变更协议》,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561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米提·阿木提、阿米娜·阿布都热合曼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1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债务人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87140.07元、利息人民币7072.2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94212.30元,以及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古拉木·巴维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8807142029)
借款人、抵押人吾古拉木·巴维东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庞洪涛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72116000224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8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吾古拉木·巴维东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7月1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债务人连续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9870.06元、利息人民币10287.3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380157.38元,以及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兰·阿里哈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9908050013)
借款人、抵押人:朱帕尔·吐尔逊哈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9903202227)
借款人:齐曼古丽·努尔哈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8203050027)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兰·阿里哈提、朱帕尔·吐尔逊哈孜、借款人齐曼古丽·努尔哈买提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庞洪涛于2022年4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22216000058号的《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叶尔兰·阿里哈提、朱帕尔·吐尔逊哈孜、借款人齐曼古丽·努尔哈买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11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24日,债务人连续7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78041.44元、利息人民币17253.85元,共计欠款人民币695295.29元,以及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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