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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重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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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新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与主要实施者,严惩借造谣传谣进行非法牟利的自媒体运营人员,依法打击利用谣言信息借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侦办一批网络谣言类案件,依法查处部分造谣传谣人员。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为网民构建网络公共话语的空间,同时也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捏造、传播谣言的空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安排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推动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有效净化网络空间。

  我区各级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网民和企业平台遵纪守法、抵制谣言,综合运用警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抵制谣言倡议书、线下宣传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辟谣宣传和普法教育,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地公安机关累计曝光典型案例108起、持续发布辟谣文章2000余篇,联合各地网信、教育等部门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等线下宣传活动170余次。

  另外,我区公安机关还持续加强各类网站平台的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管,全面梳理平台责任和监管漏洞,集中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网站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通过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查处一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平台。行动开始至今,通报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70余家次。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线索与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那么,编造传播谣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蓄意营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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