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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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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陈楠、王凤娟(出典方、抵押人):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94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2月20日仍欠本金450000元、综合费用6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450000元×2%÷30天×2天=6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 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玉素甫江·阿尤甫,男,1976年0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211503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阿衣努尔·艾买提,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1019004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54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玉素甫江·阿尤甫、阿衣努尔·艾买提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1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43878.47元,利息8740.79元,罚息581.47元,本息合计353200.7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扎丽·买吐肉孜,女,1986年0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60320402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160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扎丽·买吐肉孜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233567.06元、利息 9296.3 元、罚息837.65元,本息合计 243701.0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7日

  新疆新湖众新农机专业合作社:

  本院已受理王永胜诉被申请人新疆新湖众新农机专业合作社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 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27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奎依巴格镇茹仙姑丽·麦合木提名下的新QM6A12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SN: 128220723072-128220723169,现声明作废。

  2.伽师县金胡杨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遗失, 章号: 6531010034564 ,现声明作废。

  3.伽师县金胡杨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 : 6531010034565,现声明作废。

  4.木尼娜·杜力昆遗失律师 执业证,证号:16501202011206868 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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