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6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苏晓方、柯彦华(借款人、抵押人):
苏璇(保证人):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号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42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2月18日仍欠本金300000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孜孜·吾买尔,男,1983年0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830410107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肉鲜·祖农,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12184027
保证人:新疆鸿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5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孜孜·吾买尔、肉鲜·祖农已连续1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2月5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48450.11元,利息61966.01元,罚息3896.47元,本息合计1114312.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肖定亚,男,1977年10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71006491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红燕,女,1977年0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708152323
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医路支行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7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肖定亚、抵押物共有人李红燕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34819.23元,利息32437.41元,罚息2470.43元,本息合计1469727.0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公 告
我处受理蒋曾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603163512),要求接受崔振岭遗赠的公证。现向崔振岭的继承人核实如下事项:
1、崔振岭在2011年3月24日之后,是否立有其他遗嘱?
2、崔振岭除蒋文香、蒋文献、蒋文岩、蒋文辉外是否还有其他子女?
我处将在该公告登报10个工作日后出具公证书,在此之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给我处承办公证员张向东,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蒋曾智出具相关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张向东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7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32342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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