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是不是借款?原告说不清,诉求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殷萍 于星星
易某银行账户有30万元的转出记录,李某银行账户有30万元的取款记录,但两人对这笔钱的说法完全不同:易某说30万元是他借给李某的,李某则表示该笔钱是其受易某委托,为他办事用的。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23年11月,易某将朋友李某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转款30万元是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资料为证。”易某说。
“那是你托我办事用的,后来事情没办成,我就把取出的30万元现金放你车上了。”李某承认易某给他转过钱,但对于钱款的性质提出不同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易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30万元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易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有账目往来交易,既不能证明案涉款项的性质,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据此,额敏县法院驳回易某诉讼请求。
易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耐心向易某阐明,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出实际、中肯的处理建议。最终,易某撤回上诉申请。
法官提醒
与他人产生借贷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书面约定利息;出借较大数额的,最好由有偿还能力、固定资产的人作担保人,采用连带担保方式;还款时,保留还款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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