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休一”遇到法定节假日,工资咋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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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朱雅君
2019年,周某入职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公司,后被公司安排在新疆某学校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方式为“上一休一”,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周某在这一岗位上工作了2年5个月。
离职后,周某认为,他上班的时间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属于加班,但公司和学校并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他公休日2倍和法定节假日3倍的工资。此外,他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公司和学校也未支付加班费。周某多次与公司和学校协商,均未达成共识。2023年,周某将公司和学校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各类加班工资共计32.2万余元。
庭审中,周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用人单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学校方抗辩称,该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表示,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岗位为轮班制度,“上一休一”,以考勤为证,不存在在职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并获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学校招录的值班人员虽然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故仍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法院认为,周某工作方式为“上一休一”,已充分享受每周休息日调休权利,不应主张公休日加班费。
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等各类费用4.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官提醒
因一些工作岗位的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无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允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要实行上述工作制度的,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同时,劳动者从事实行此类工作制度的工作时,应先详细了解工作时间遇到法定节假日时,工资的计算方法,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明细等证据,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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