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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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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9号

  借款人(抵押人):艾麦提江·阿布都热依木、哈丽旦木·艾买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艾麦提江·阿布都热依木、哈丽旦木·艾买提于2013年1月10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2034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7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031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46856.94元,利息人民币2605.53元,罚息人民币327.4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90号

  借款人(抵押人):韩晶、关银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韩晶、关银涛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2000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54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0356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2月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5795.63元,利息人民币9664.66元,罚息人民币1325.5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19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评审费事宜的公 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起受保企业缴纳的评审费开展退还工作,目前有12家企业及个人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如下:

  新疆水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易峰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市金利达运输有限公司、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矿物资有限公司、新疆麦尔丹食品有限公司、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欣宇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志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永珍、黄中岳。

  请以上12家企业及个人看到公告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办理评审费退费,如2024年4月30日前仍未联系我公司,则视为放弃。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0楼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991-283107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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