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焦风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512120510
抵押物共有人:丁秀花,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905083924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丰南路479号米古里·A区商住小区17号底商住宅楼1单元25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970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1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焦风虎、抵押物共有人丁秀花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71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叁拾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伍拾壹万陆仟柒佰叁拾叁元肆角壹分(¥516733.41元)、利息柒仟叁佰叁拾壹元伍角叁分(¥7331.5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2月9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王志强,男,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06023534。
保证人:
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欧(原法定代表人:王洪)。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102015130044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340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12月15日债务人已累计2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9期,逾期天数已达558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12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9426.61元,逾期利息3364.44元,逾期罚息217.9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3008.9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9日
公 告
赵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玉龙与被告赵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整;2.因借款逾期归还给付的利息4950元整( 即25000元x3.65%/年÷365天x1980天,暂定逾期归还给付的利息起止日为2018年5月3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按LPR3.65%计算所得),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995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昌吉市法院一楼110办公室 (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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