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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7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曹彬(男,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207090971)
债务人、抵押人曹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7年6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398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363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曹彬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3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1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月18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6121.54元,利息人民币10425.2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6546.7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倪峰,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103194013。
被执行抵押物: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86号“明天小镇”二期15#住宅楼1单元1003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新(2023)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826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倪峰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218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万零陆仟元整,借款期限叁佰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叁拾壹万叁仟壹佰柒拾元陆角陆分(¥313170.66元)、利息肆仟叁佰伍拾捌元柒角贰分(¥4358.72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仲裁公告
新疆鑫泰博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张田田、王子龙、李慧龙、万磊诉被申请人新疆雷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鑫泰博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地力胡马·阿德江(借款人、抵押人)、饶斯坦木·吾拉因(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于2022年7月1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2022年房抵借字第2022071801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242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3年1月1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但你门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4年1月26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 元,综合费用468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80000元x2.0%÷30天 X39天=4680 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26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4年1月2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 10 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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