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为“AI文生图”著作权划定边界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6
A+ | a2023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李某与刘某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首次明确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的属性。
2023年8月,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023年2月24日,他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案涉图片,并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上。后李某发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一篇文章的配图中使用了该图片。刘某不仅未获得许可,还截掉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刘某辩称,案涉图片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亦无法说明案涉图片的水印情况,不确定李某是否享有该图片的权利。他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案涉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图片的生成过程为李某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进行修改,生成第二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生成第三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正向提示词内容,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案涉图片。
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查明的事实,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为:一是案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从案涉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案涉图片为李某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从其构思案涉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案涉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案涉图片体现了李某的智力投入,因此案涉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案涉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案涉图片生成过程来看,李某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李某的选择和安排。另外,李某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案涉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李某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图片由李某独立完成,因此案涉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案涉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李某是根据需要对案涉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案涉图片的人,案涉图片是基于他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其个性化表达,因此李某是案涉图片的作者,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第三,刘某侵害了李某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案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图片,侵害了李某就案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刘某将案涉图片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
对此,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2月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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