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坏车 物业担全责 上海判决首例高空坠物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案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3
A+ | a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处抛掷的杂物致人受伤的情况。高空抛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抛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苗先生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他平时都是将车辆停放在楼下。没承想,就是为了这辆车,苗先生不久前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这也是上海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020年12月29日,上海市风雨大作。苗先生下班回家后将车停在所住楼栋的西面。第二天一早,他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车顶被一个花盆砸坏了,于是报了警。
苗先生所住小区有1000多户居民,且没有固定车位。经过观察和分析,苗先生仍无法确定砸在车上的花盆是从哪户人家坠落的。
无奈之下,苗先生先自行将车辆送修。但他认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采取措施,故应对事情的发生负有责任,而且物业公司处无视频资料,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多次协商无果后,苗先生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该案时,物业公司当庭表示,事发当天,该物业公司在刮大风之前做过安全提示,如在各单元的公告栏里张贴告示,提醒全体业主检查好门窗、阳台外置物品等,防止物品滑落,另外还安排了保安人员拿着喇叭在小区里进行了广播宣传。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辩解,苗先生并不买账。他认为物业公司只是做做表面文章,并没有深入化解屡次出现的有关高空坠物的顽疾。另外,苗先生还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小区无视频资料,进而致使他无法锁定具体的侵权人。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进场才一年多,之前相关设备破坏严重,公司也正在计划修复,只是还未进入修复工期。
那么,小区里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赔偿责任究竟应该怎么划分呢?在事件没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是不是应当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首先未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修复设备等措施,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车辆维修费2400元。同时,法院也明确,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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